興中會成立宣言
孫文 | 1894.11.24
中國積弱 非一日矣 上則因循苟且 粉飾虛張 下則蒙昧無知 鮮能遠慮 近之辱國喪師 強藩壓境 堂堂華夏不恥於鄰邦 文物冠裳被輕於異族 有志之士 能無撫膺 夫以四百兆蒼生之眾 數萬里土地之饒 固可發憤為雄 無敵於天下 乃以庸奴誤國 荼毒蒼生 一蹶不興 如斯之極 方今強鄰環列 虎視鷹瞵 久垂涎於中華五金之富 物產之饒 蠶食鯨吞 已效尤於接踵 瓜分豆剖 實堪慮於目前 有心人不禁大聲疾呼 亟拯斯民於水火 切扶大厦之將傾 用特集會眾以興中 協賢豪而共濟 抒此時艱 奠我中夏
仰諸同志 盍自勉旃
謹訂規條 臚列如左
——是會之設 專為振興中華 維持國體起見 蓋我中華 受外國欺凌 已非一日 皆由內外隔絕 上下之情罔通 國體抑損而不知 孑民受制而無告 苦厄日深 為害何極 茲特聯絡中外華人 創興是會 以申民志而扶國宗
——凡入會之人 每名捐會底銀五元 另有義捐以助經費 隨人惟力是視 務宜踴躍赴義
——本會公舉正副主席各一位 正副文案各一位 管庫一位 值理八位 差委二位 以專司理會中事務
——每逢禮拜四晚 本會集議一次 正副主席必要一位赴會 方能開議
——凡會中所收會底各銀 必要由管庫存貯妥當 或貯銀行以備有事調用 惟管庫須有殷商二名擔保 以昭鄭重
——凡會中捐助各銀 皆為幫助國家之用 在此外不得動支 以省浮費 如或會中偶遇別事要用小費者 可由會友集議妥允 然後支給
——凡新入會者 須要會友一位引薦擔保 方得准他入會
——凡會內所議各事 當照捨少從多之例而行 以昭公允
——凡以上所訂規條 各友須要恪守 倘有善法 亦可隨時當眾議訂加增 以臻完美
此中華民國紀元前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在檀香